赌博罪法律解析:赌博罪最新量刑标准、司法解释、赌博罪判例参考
简介:王建功主任律师,北京市大地(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海事大学法学客座教授,上海海关学院行业研究生导师
本篇章系在办理赌博犯罪中整理而成,供法律工作者、律师、企业管理者,合规部门等参考,同时欢迎各位提出建议进行修改,作者邮箱 wangjiangong@shdadi.net
一、赌博罪的历史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首次对涉赌犯罪进行了规定,主要惩治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犯罪嫌疑人。这一时期的法律对赌博行为进行了初步的界定,但并未特别针对开设赌场的行为进行规制。到了1997年,《刑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开设赌场的,以赌博罪定罪处罚”的规定。这意味着开设赌场的行为开始被明确纳入赌博罪的范畴,但尚未独立成罪。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将“开设赌场”的行为从赌博罪中分离出来,设立了独立的“开设赌场罪”。同时,对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法律也提高了法定刑的处罚力度。
此后,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又新增了“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的罪名,以应对日益增多的跨境赌博犯罪。
综上所述,赌博罪的历史背景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而逐渐形成的。从最初的简单规定到后来的细化分类和加重处罚,体现了法律对赌博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和不断适应新形势的法律需要。本文整理:上海刑事律师 上海浦东刑事律师
二、赌博罪的历史沿革
刑法对赌博罪的历史沿革始于1979年,具体发展如下:
1979年《刑法》:首次对赌博罪作了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12。
1997年《刑法》:对赌博罪的罪状作了补充,将“开设赌场”的行为也纳入赌博罪中,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此时赌博罪包含了“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三条罪状。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将“开设赌场”的行为从赌博罪中分离出来,设立独立的“开设赌场罪”,对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要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变化缩小了赌博罪的适用范围,并提高了开设赌场罪的法定刑。
随着赌博形式的多样化和网络化,刑法对赌博罪及其相关犯罪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2010年针对网络赌博日益严重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又新增了“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的罪名,进一步打击了跨境赌博行为。
综上所述,刑法对赌博罪的历史沿革体现了法律对赌博行为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强和适应时代变化的灵活性。
三、赌博罪的追诉标准、从重情节、不构成犯罪行为及最新量刑标准
1、赌博罪的追诉标准:
追诉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对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追诉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或标准。在赌博罪中,追诉标准具体包括了多种情形:
(1)组织三人以上赌博:
(2)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的。
(3)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4)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的。
(5)组织赴境外赌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无论赌资金额大小,均应予立案追诉。
(6)以赌博为业:以营利为目的,长期以赌博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经济收入的,无论赌资金额大小,均应予立案追诉。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
(8)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
不构成赌博罪的行为: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2、赌博罪的从重情节
(1)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2)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3)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3、赌博罪的最新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法律参考:
1、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是否适用于其他开设赌场案件的请示》的答复意见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赌博罪判例参考
1、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0年12月29日发布指导案例146号
【裁判要点】陈庆豪、陈淑娟、赵延海开设赌场案
以“二元期权”交易的名义,在法定期货交易场所之外利用互联网招揽“投资者”,以未来某段时间外汇品种的价格走势为交易对象,按照“买涨”“买跌”确定盈亏,买对涨跌方向的“投资者”得利,买错的本金归网站(庄家)所有,盈亏结果不与价格实际涨跌幅度挂钩的,本质是“押大小、赌输赢”,是披着期权交易外衣的赌博行为。对相关网站应当认定为赌博网站。
龙汇“二元期权”与“押大小、赌输赢”的赌博行为本质相同,实为网络平台与投资者之间的对赌,是披着期权外衣的赌博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投放广告、发展会员等服务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其非法所得已达到《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5倍以上,应认定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赣刑终93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陈#豪犯开设赌场罪,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驱逐出境;上诉人陈#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赵#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利用微信开设虚拟赌场,从中抽头,非法营利,系开设虚拟赌场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裁判要点:利用互联网、手机等移动终端,在网络虚拟平台上开设涉赌微信群,组织召集多人在微信群中以“抢红包”定输赢的方式进行赌博,开设虚拟赌博场所,设定网络赌博方法,为网络赌博者提供投注、赌资交割等服务,从中抽头,非法营利,系开设虚拟赌场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何某某、单某某、吴某某、蒋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多人采用向微信群内发放并抢夺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利用微信平台抢红包的功能,开设虚拟赌场牟利,是一种以网络新媒体方式代替传统方式犯罪的新型案件。微型抢红包是一种娱乐活动,本身不具有违法性,但如果利用这种合法的娱乐方式,去制定用于盈利的规则,通过抽头收银牟利,性质就发生了变化,从普通娱乐变成了非法牟利的犯罪手段。本案被告人建立涉赌微信群,制定赌博规则,通过微信抢红包的方式定输赢,并按照输赢比例抽头获利,就是一种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运筹赌博资金的组织赌博行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开设虚拟赌场,利用互联网新型交流平台,建立开放的涉赌微信群,由于受众的不确定性,并可能会让很多未成年人参与其中,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认知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其行为的危害性远大于传统开设赌场的行为。
201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虽然本案开设赌场是在微信聊天平台上,但从本质上看,开设涉赌微信群抢红包的赌博行为与建立赌博网站投注的赌博行为无异,都是一种开设虚拟赌场的行为,侵害的都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的法益。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一、被告人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二、被告人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三、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四、被告人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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