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深度解析——最新虚假诉讼罪的概念、量刑标准、案例与解读
本文由北京市大地(上海)律师事务所 上海刑事律师 团队整理
引言:12月20日上午,山东律师高##代理农民工讨薪案件在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宣判,案件中高##被控虚假诉讼罪。法院认定高##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同时,本案的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案涉工程的两名包工头米某某与陈某某也因犯虚假诉讼罪,分别被判处缓刑。此案的审判不仅揭示了律师和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利用虚假诉讼手段扰乱法律秩序的危害,也引发了对虚假诉讼罪的广泛讨论,进一步强调了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和预防,以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整理:上海刑事律师 上海浦东刑事律师。
本文将详细探讨虚假诉讼罪的概念、构成、量刑、司法解释以及具体案例,并邀请律师进行解读。
一、虚假诉讼罪概念,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一犯罪行为不仅扰乱了司法进程,还可能导致无辜者遭受重大损失。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欺骗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执行的方式获得非法利益。这种行为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还可能导致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判,进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虚假诉讼罪构成
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虚构事实并启动诉讼程序,如伪造证据;二是该行为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具体来说,当事人可能通过以下方式实施虚假诉讼:
1、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
2、虚构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不正当竞争关系;
3、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
4、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他人签订虚假协议,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5、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或部分清偿的事实,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
6、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陈述,伪造、变造、隐匿、毁灭证据等。
三、虚假诉讼罪量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刑法》第三百零七条条文解读: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了虚假诉讼罪,即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1)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故意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是因为过失或者对事实的误解而提起诉讼,则不构成此罪。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这包括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并且该行为妨害了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2)关于“妨害司法秩序”和“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认定:
妨害司法秩序可能表现为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等。
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表现为损害他人的财产权、名誉权等,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逃避合法债务等。
(3)刑罚规定: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及特殊情形的加重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4)具体行为举例: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a)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b)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c)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d)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e)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f)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g)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四、相关司法解释
1、《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释〔2018〕17号] [2018.09.26 发布] [2018.10.01 实施](以下简称《解释》)。
为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活动,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情形,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三)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六)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五条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六条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七条 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零七条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九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行为人系初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具结悔过,接受人民法院处理决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从宽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的,对司法工作人员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第十条 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四款情形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一条 本解释所称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等民事法律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等文书。
第十二条 本解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15〕19号] [2015.10.29 发布] [2015.11.01 实施]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
3、《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法发〔2016〕13号] [2016.06.20 发布] [2016.06.20 实施]
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以下情形:(1)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2)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3)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4)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5)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对虚假诉讼参与人,要适度加大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虚假诉讼参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虚假诉讼违法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五、虚假诉讼犯罪具体案例
案例一:投资虚拟货币损失后虚假诉讼
2017年5月,张某某得知朋友曾某某投资菲律宾DK大矿机赚钱,便委托曾某某垫付36万元购买一台。后因平台关停,张某某与曾某某等人均亏损。为挽回损失,张某某伪造证据诉至法院,声称其转账24万元委托刘某某购买矿机,但刘某某未购买产品亦未还款。最终,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二:虚构借款事实获取高额利息
原告刘某某起诉被告蔡某某拖欠借款,但实际上原告并未实际出借款项给被告,而是虚构借款事实,将借款直接支付给第三人黄某某用于偿还被告的租金,由被告向原告支付高额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第三人虚构借款事实,向被告套取高额利息,涉嫌构成“套路贷”,最终裁定驳回起诉,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律师解读
律师指出,虚假诉讼罪的认定主要围绕“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节。在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之间依然存在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则不应将其行为定性为虚假诉讼犯罪。例如,在杨某涉嫌虚假诉讼不批捕复议案中,杨某虽然篡改了部分证据,但公司与农户之间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律师还强调,虚假诉讼罪保护的法益是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行为造成“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后果之一即可构成犯罪既遂。因此,在打击虚假诉讼犯罪时,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动机、手段、后果等因素,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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