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日#之影视剪辑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探析
作者:北京市大地(上海)律师事务所 朱俊澎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及新媒体时代的到来,推动了我国知识产市场尤其是影视作品著作权市场规模的扩大,促进了国内知识产权市场的多元化,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问题。影视作品通过数字化手段拍摄、剪辑、制作等一系列流程之后,可以更方便快捷的在互联网上传播,这种广播影视作品与互联网结合的方式不仅促进了国内知识产权的进步,也推动了国家文化产业的发展。在国家市场化创新改革政策的支持下,这种模式飞速的成为当下最流行的方式,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难题即如何保护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这个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否则就不利于影视产业的创新发展。
一、影视剪辑作品的现状
近来,利用他人的视频为材料,剪辑出“自己”的作品成为很多视频网站博主“吸粉”的重要手段,也成为了当下越来越普遍的潮流。一个网络“小白”通过对网络上现存的影视作品进行二次剪辑或重新组合等手段并保留其中精彩的部分,而形成属于“自己”的源视频,从而一跃成为拥有粉丝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网红”。可以说,这种“不劳而获”的方式对很多“网络小白”来说有“致命”的诱惑。
以前,这些只能由具有专业技术的人士才能制作,随着技术的发展,哪怕普通人也可以利用现存的技术(如某个专业制作视频的APP)把视频、音乐、图片等重新剪辑创作,甚至这类剪辑后各类视频还有很高的观赏性,再配以醒目或夸张的标题,从而吸引了大量的流量与用户。
二、产生纠纷的原因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著作权的内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著作权所保护的客体会随着社会技术与环境的发展越来越丰富。
由于影视剪辑技术的不断发展与普及,影视剪辑作品的制作人从专业人士普及到普通的网民,而网民在制作影视剪辑艺术作品的过程中必然不会注意对原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原作品的权利人除了对自己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够外,在面对互联网里海量的剪辑作品时自己也无法做到正确的识别,就算找到了侵权作品,在面对普通网民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是一个极大的挑战。
剪辑的影视作品本身没有“原创性”,往往就是对现有作品的复制和修改,这样会很大程度上曝光原作品的内容(尤其是一些视频网站上需要VIP会员才能观看的内容),虽然有可能提升部分观众的关注度,但更多地是剪辑了原作品的精华部分,会直接降低观众对原作品的期待和关注,从而不仅严重侵害了作品权利人的利益,还侵害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三、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对策
(1)规范合理使用
作为剪辑作品的个人,因为剪辑作品而获得了相应收益的基础上,同时也应该向作品的原权利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并尊重原权利人的署名权等相关权利。
(2)明确网络服务商的审查义务
现实中网络服务商不会对每一个上传的剪辑作品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只有在发生纠纷通知网络服务商,他们才会被动的下架已上传的作品,正是因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这种“容忍”行为,才促使这种现象越来越普遍。相反,网络服务商应积极履行审查上传剪辑视频的义务,法律更需明确网络服务商应当承担的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够对网络服务商的管理、运营以及对各类作品合法权益的保护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