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条款在融资租赁领域的优势与不足
作者:北京市大地(上海)律师事务所王建功
融资租赁概念起源于欧洲国家,80年代后进入中国,融资租赁在中国改革开放之后,为了缓解企业发展引入先进生产力资金不足而开设的业务,近年来已逐渐形成专业领域,并作为经济发展撬动企业发展的主要支撑点,但由于企业经营存在各种风险,对融资租赁企业同时也带有不确定因素,本文从仲裁角度分析仲裁条款在融资租赁应用。
一、融资租赁的定义及发展趋势
融资租赁概念(financial lease)是目前世界发达国家采用的最为普遍一种金融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由出租人与第三方订立供货合同,出租人出资向第三方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所需要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再订立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行为。
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称融资租赁合同,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其主要就是将融资物和融资进行有效结合,属于一种新型金融手段。
近年来,融资租赁一直呈现出持续高速发展的态势。融资租赁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的第二大融资工具。融资租赁不论在微观经济层面上对中小企业的融资,还是在宏观经济层面对国家经济产业结构的调整,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与之相伴随的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也在以惊人的速度急剧增长。
二、仲裁在融资租赁领域的优势。
融资租赁合同作为《民法典》中的典型合同之一,其纠纷解决依然可以通过传统的诉讼途径。但由于融资租赁涉案标的过大,融资目的在于引入高新技术,提高生产力,且经常涉及商业机密,因此寻求商业仲裁也成为了解决融资租赁合同的有效途径之一。
相较于传统诉讼,仲裁可以节约时间成本,依据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可以充分保护当事人商业机密,《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此举可以防止泄露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专利、专有技术等。仲裁保护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更为重要的是仲裁从庭审到裁决结果的秘密性,使当事人的商业信誉不受影响,也使双方当事人在感情上容易接受,有利于日后继续生意上的往来。
三、现阶段仲裁在融资租赁行业应用的不足。
1、诉前保全只能到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需要了解当地法院具体情况,可能会存在公关难、沟通成本大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诉中保全需要仲裁机构出具保全裁定书后流转给法院再落实多出一个流转过程,时间成本会变大。
3、法院对仲裁的监督方面可能会对仲裁裁决的执行上增加难度,如:(1)需要到财产所在地或被执行人所在地(一般中院)沟通成本和沟通难度太大。(2)当一方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裁决的,裁定中止执行。(3)涉及到依当事人申请对仲裁文书的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情形。
4、当事人在国内仲裁中申请财产保全,由基层法院负责采取保全措施。而此后当事人要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又要向中级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就会出现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和最终负责执行的法院不一致的情况。这或多或少会给当事人和法院执行带来一些不便,如:(1)材料的流转。(2)案件协同性审查的成本。
5、由于是中级法院负责执行,考虑到中院在各地的数量相比基层法院而言更少,考虑到司法资源有限,执行力度可能不够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规定: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如何提高融资纠纷商事仲裁的利用率。
1、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尊重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融资租赁交易、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等方面内容的约定。
2、借鉴上海自由贸易区仲裁改革实践探索中的仲裁员开放名册制度,允许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外选择仲裁员或首席(独任)仲裁员,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合并仲裁和案外人加入仲裁的制度,避免仲裁员强制性名册制度带来的弊端。
3、提高仲裁财产保全效率,确保融资租赁纠纷的裁决能够实现。
一方面,增加仲裁委员会向法院提交当事人仲裁保全申请以及法院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的期限限制,避免程序的拖延。另一方面,建立仲裁委员会与法院的财产保全的直接通报制度,提高衔接的效率。
4、明确当事人申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期限。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缺乏期限的限制,容易导致实践中裁决结果的落空。因此,应该增加当事人申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期限限制。
仲裁条款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应用已逐渐成为一种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