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认缴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必须交纳,后果都在文章中
王建功律师,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市大地(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
【编者的话】2018年公司法规定了出资认缴之后,方便了公司成立,但对于动辄注册过千万的公司是否真正出资到位?如果未出资到位对于债务人如何承担责任,为此,2023年7月即将实施的新公司法明文规定“全体股东必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认缴的出资额”。如果到期未进行出资,法律后果您知道吗?仔细阅读一下对您会有帮助。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立法目的]
自2013年认缴登记制改革以来,出现了大量注册资本“注水”的有限责任公司。这些公司的股东承诺的认缴资本数额巨大,缴付期限异常长,而且股东可以在认缴期限届满之前转让股权。
在未届期限的这种股权发生转让之后,出资义务和责任究竟由谁来承担?各级法院处理方法很不统一,这严重破坏了债权人对公司注册资本的信任。加上加速到期的制度之后,很多投资者认为认了之后可能很长时间内不用缴纳,但真正到了缴纳的时间的话,对投资人来说可能构成一个非常重的负担。因此,设置五年最长认缴期限规则,旨在激励股东在确定出资义务时更加理性地评估未来的经营需求和投资风险,同时也照顾到了债权人获得偿付的合理预期,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
[新旧法对比]
在2023年《公司法》中,第四十七条对注册资本认缴制进行的规定与之前2018年《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完全实缴制相比,最显著的变化是,新法强制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最长认缴期限,即全体股东必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认缴的出资额。
[条文对社会作用]
这一规定的背后有着深刻的经济和社会考量。降低公司注册资本的限制诚然对于促进市场经济活力有积极的作用,但也因为资本不受限导致了因为虚假出资、虚构公司资本引发的纠纷案件数量爆发。另外大量公司的认缴出资期限过久,公司债权人受困于出资期限的限制无法实现债权。新《公司法》将认缴出资期限调整回了五年,结合新增加速到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因出资期限过长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
[到期不能出资的社会责任]
某些股东认为作为公司的唯一所有者或主要股东,他们拥有决策权,不实缴出资应该不会造成任何问题。若股东未能履行或未能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新公司法根据不同情况设置了不同了法律后果:
1. 若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需承继续缴纳出资及承担损失赔偿。该责任内容包括出资本金及未按期出资给公司造成的损失。2023年《公司法》第四十九条新增该损失赔偿规定。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等规定的精神,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须向公司承担相应利息。可以说利息作为资金占用损失,亦符合新公司法的规定。当然如果公司因股东未按期出资而给公司经营等方面造成损失,相应损失应由该股东承担。
2. 设立公司的其他股东需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出资责任。新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该股权是否发生过转让不影响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 负有责任的董事(通常由股东担任或由股东指定的人担任)需承担连带责任。核查股东出资情况是公司董事的法定职责,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五年出资期限可随时加速到期。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可以说从根本上明确加速到期的唯一标准,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甚至公司也可向股东主张加速出资。对于补足出资,公司可经书面催缴后直接通过诉讼等方式主张,无须给予宽限期。
5.可能丧失相应股权。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一、五十二条规定,股东未按照出资约定认缴出资的,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可通过失股通知的方式使逾期出资股东丧失相应股权。由公司向未出资股东签发催缴通知书,催缴通知可约定不少于60天的出资宽限期,经公司书面催缴且超过宽限期后仍未实缴出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送失权通知。根据该条规定,“失权”的必要环节包括:逾期出资、书面催缴、宽限期满后仍未实缴、董事会通过失权决议、发送失权通知。需要说明,未按期缴纳出资产生的失权后果,仅限于未按期实缴对应的出资部分,而不是对该股东资格的解除。
6. 债权人可直接起诉股东,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往在公司欠款情况下,如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不能直接起诉股东,只能先起诉公司。然而,新公司法实施后,债权人可直接起诉股东,要求其偿还债务。但需说明,债权人仅能主张股东承担补足出资的相关责任,而不能代替公司主张逾期出资股东丧失股权。
7.其他股东可通过股东代表诉讼向逾期出资股东主张补足出资。但其他股东不能代表公司对逾期出资股东行使股权失股权利。
关于实缴出资的时间,仍需按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期限进行。若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低于5年,那么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出资即构成逾期缴纳。而若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高于5年,则需在公司成立后的5年内完成缴足。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的特别规定,应当遵循相关规定。例如金融类、担保类公司等,其相关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此外,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可以看出,考虑到公司法本次修订前已有诸多公司设立,且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即2018年10月最近一次修改的《公司法》,“现行公司法”)规定,并未设置股东实缴期限,因此,对于新公司法实施前(即2024年7月1日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存量公司”)给予了允许逐步调整的过渡期。但新公司法并未给出明确的过渡期期限,仅原则上允许存量公司逐步调整,以及明显异常情况下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调整,具体的调整期限及要求,仍有待后续配套规则的出台予以明确。
根据本次修订前的公司法,已经存在大量公司设立的情况。而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并未规定股东的实缴期限。因此,为了确保新旧法律之间的平稳过渡,对于2024年7月1日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存量公司”),新公司法给予了逐步调整的过渡期。不过,新公司法并未明确过渡期的具体期限,仅提出原则上允许存量公司逐步调整。至于具体的调整期限及要求,还需等待后续配套规则的出台以进一步明确。
附: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欠缴股东的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第五十条、第九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董事会的催交义务及赔偿责任(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失权制度(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