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王建功主任律师,北京市大地(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海事大学法学客座教授,上海海关学院行业研究生导师,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一、危险作业罪的概念
危险作业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存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这一罪名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增的,旨在加强对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规定行为的法律规制,保护公共安全。
二、构成要件
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客观要件: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这包括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
2、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即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造成他人死伤的行为。该罪的主体要求是从事容易引起死伤结果的业务的人员。
3、主观要件:过失。行为人对于既违章又冒险是明知的,但对于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则是过失的。
4、客体要件:社会管理秩序,特别是生产安全秩序。
三、危险作业罪的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一般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危险作业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一般情节下,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特别恶劣的,如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四、危险作业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中,对危险作业罪的具体情形和量刑标准进行了进一步解释和明确。司法解释强调了“现实危险”的判断标准,即已经出现了重大险情或轻微事故,但由于及时制止、有效救援或偶然因素未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
危险作业罪中的“现实危险”判断标准中的“重大险情”指的是已经出现了可能引发重大伤亡事故或严重后果的紧急情况,虽然最终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但这种未发生是出于被及时制止、有效救援或偶然性客观原因。以下是具体的理解:
2、危险作业中“现实危险”的定义:
“现实危险”是危险作业罪成立的客观要件中的结果内容,它表明在生产、作业中违反了安全管理的规定,并因此产生了可能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危险状态12。
这种危险状态可以是已经出现的重大险情,如“冒顶”、“渗漏”等小事故,或者是危险状态向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转化已经具备充分条件。
3、“重大险情”的界定:
“重大险情”指的是那些已经发生,且有可能进一步发展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这些情况通常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和现实紧迫性。
例如,在矿山开采、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中,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进行生产作业,且已经发生了安全事故,但因及时有效的救援尚未造成重大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重大险情”。
4、判断标准的考量因素:
在判断“现实危险”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业属性、行为对象、现场环境、违规行为严重程度、纠正整改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等因素,同时,也要结合一般人的生活经验法则,从行为时的情境出发,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可能性。
5、判断标准的实践应用: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现实危险”的判断可能需要借助专业机构或专家的意见,以确保判断的客观性和中立性,同时,也需要司法工作人员结合办案经验和特定生产领域的专业知识进行判断,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来证明“现实危险”的存在。
综上所述,危险作业罪中的“现实危险”判断标准中的“重大险情”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它要求结合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并借助专业机构和专家的意见来确保判断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6、举例说明在涉及加油经营柴油罐危险作业“现实危险”的判决标准
在涉及加油经营柴油罐的案件中,若存在重大险情,判决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关于危险作业罪的规定。具体来说:
一般情况下量刑标准:如果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如加油经营柴油罐)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但尚未造成实际严重后果,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重大险情下的量刑考量:若加油经营柴油罐的行为导致了重大险情,即已经出现了可能引发重大伤亡事故或严重后果的紧急情况,虽然最终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但这种未发生是出于被及时制止、有效救援或偶然性客观原因,那么量刑时可能会考虑这一情节的严重性。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现实危险”的判断会综合考虑行业属性、行为对象、现场环境、违规行为严重程度、纠正整改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等因素。若重大险情是由多个违规因素共同作用导致,或者行为人多次实施类似危险作业行为,量刑时可能会酌情加重。
3、特别恶劣情节的量刑:
如果危险作业行为情节特别恶劣,如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或者行为人多次无视安全规定,拒不整改等,量刑标准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定,可能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单位犯罪的量刑:
如果单位犯此罪,如加油站作为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重大险情,那么单位将被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五、危险作业罪判决案例参考
案例一:李某远关闭消防安全设备危险作业案
李某远作为某酒店用品公司的负责人,明知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会导致安全生产隐患,但仍为节约开支擅自关闭。后公司作业区域发生火灾,消防部门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擅自停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问题。最终,李某远被以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二:叶某某关闭船载北斗终端设备危险作业案
叶某某作为某渔船的所有人和船长,明知船载北斗终端设备天线损坏无法使用,仍出海作业并收购渔获物。期间收到台风预警通知但未执行防台要求,导致渔船处于危险境地。最终,叶某某被以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这些案例表明,危险作业罪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严格适用,对于维护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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