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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无产可执’,法院能否‘锁定’配偶存款进行执行?

文章来源:大地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5-01-08浏览次数:0

被执行人‘无产可执’,法院能否‘锁定’配偶存款进行执行

在复杂的财产纠纷中,当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法院是否能冻结其配偶名下的银行存款,这一问题常常困扰着当事人。近日,浙江某法院的一则审判实务案例,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答案。

核心裁判观点

涉案房屋作为刘某英与张某田的夫妻共有财产,联商物业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用于清偿张某田所负的个人债务,这一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在法院对涉案房屋采取执行措施后,刘某英作为共同共有人,应依法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进行析产分割,以保护其所有的相应份额,并便于法院对张某田个人份额部分进行执行。若刘某英未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析产分割,则不能仅基于共有人身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原审法院认为,刘某英未就分割涉案共有财产与张某田达成协议并经债权人认可,亦未提起析产诉讼,因此其主张的50%财产份额难以从涉案房屋中明确分割,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这一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深度案例分析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两起再审案件——(2017)最高法民申3819号刘某英案与(2017)最高法民申2083号张某案,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共有财产执行中的法律困境与解决方案。

案例一:刘某英与海南联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

案情回顾:刘某英与张春田(注:原文为张某田,此处根据上下文推断应为张春田)作为夫妻,共同拥有四套房产。因张春田的个人债务,这些房产被卷入执行程序。刘某英主张自己对房产享有50%的权益,但法院采取了整体执行的方式。

最高法裁定要点:共有财产的执行需在分割后进行。刘某英作为共同共有人,有权通过协商或诉讼析产来保护自己的份额。在未经析产的情况下,法院不能执行全部财产。因此,刘某英应首先通过法律途径明确自己的份额。

案例二:张某与高某云案

案情回顾:张某对执行依据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认为存在虚假诉讼和司法不公等问题,但其再审申请未获支持。

最高法裁定要点:即使执行程序本身没有问题,如果执行依据存在瑕疵,当事人仍有权通过合法途径提出异议。法院鼓励当事人积极收集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专业分析

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确实有权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但这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所有,所以登记在配偶名下的财产,其中一半份额推定属于被执行人。若被执行人配偶不能证明名下存款系其个人财产,则人民法院可对该存款进行冻结。

其次,法院在执行时会进行充分的调查,以确认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同时,法院也会及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并告知其可以提出异议的权利。若配偶没有异议,法院即可继续执行该财产。

所以,法院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有权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冻结,但需确保执行过程的合法性和配偶的权益保障。这一做法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有助于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出现

面对共有财产执行问题,当事人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及时析产:共有财产面临执行时,应尽快通过协商或诉讼析产来明确自己的份额,这是保护自身权益的关键步骤。

关注执行依据:对执行依据的合法性保持高度警惕,如发现异常或疑虑,应及时收集证据并通过正规渠道提出异议。

寻求专业咨询: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至关重要。律师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和建议,帮助您制定有效的应对策略。

刘某英与张某的案例启示。在共有财产执行问题上,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并积极采取行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通过及时析产、关注执行依据以及寻求专业咨询等方式,我们可以更有效地应对这一挑战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面对类似情境时,务必牢记这些关键点,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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