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关系恶化,母子共有房屋如何分割?——共有物分割纠纷解析
北京市大地(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回复摘要
近日,北京市大地(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到了一个来自国外的咨询电话(律师咨询电话:021-60900653021-60900655),涉及一起 共同投资房产出售纠纷、讲述的是 共有财产争议及家庭共有物分割问题。电话中的一位中国母亲讲述了她的遭遇,事情涉及到她们 母子共有房产纠纷、她与儿子的 房产被擅自出租 导致 共有权人权益受损 等问题。
当事人咨询电话,一位中国母亲在电话中泣说,自己一个人在国外打拼,儿子婚后在国内生活,儿子婚后生育一个孩子也交给自己在国外抚养,自己与儿子近几年关系恶化,冲突原因在前几年自己带孙子回国时发现居住的房屋被儿子出租了,导致自己与孙子无处居住,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后母亲带领孙子、儿子到国外游玩,旅行中在酒店内儿子与母亲争吵,儿子甚至要动手要杀死母亲,酒店方出面调解,母亲出于家丑没有报警。今年回国到家发现自家的住宅又被儿子出租了,母亲与儿子交流房屋问题时双方再次爆发矛盾,母亲认为自己帮助儿子带孩子在国外生活,儿子不但没有尽到抚养孩子责任,还把住宅出租导致无处安身,为此想将与儿子共有的房屋出售处理,但儿子拒绝,母亲认为该房屋是自己一人购买,仅添加了儿子名字,现在母子关系恶化,无法共同居住,所以想出售双方‘家庭共有房屋分割’委托律师。
律师回复:
当事人咨询的是共有物分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案由称“共有物分割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法律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享有物权的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分割产生争议,在如何分割、分割比例等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进而形成了法律纠纷。
结合本案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对共有房产主张分割,鉴于母亲与儿子的关系已经恶化,无法共同居住,双方共有基础已丧失,足以构成了分割共有物的重大理由,为此可以向法院主张分割共有房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物的分割】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物的分割方式】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物分割案例一
原告杨#与被告系兄妹关系,双方因父母遗产——位于##镇的一院瓦房(共6间)的分割问题产生纠纷。2021年某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原告杨#与被告对该瓦房各享有50%的份额。然而,判决生效后,双方未能就具体分割事宜达成一致,故原告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对其享有的50%份额的瓦房进行具体分割,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观点与判决:
本院认为,原杨#、被告按份共有案涉不动产,各占50%份额,因约定不明且共有物可分割不减损价值,原告杨#作为共有人在有重大理由情况下请求分割共有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对分割方案协商未果,故本院决定对案涉房屋进行实物分割。因原告杨#未提交房屋所在土地性质及权属证据,本院仅处理房屋份额。最终,坐北朝南的三间瓦房归原告杨#所有,坐南朝北的三间瓦房归被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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