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审查——以某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案为例》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8日,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被告”)针对一主体(以下简称“原告”)作出了第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原告2022年1月份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擅自执业的行为,并据此对原告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千元的行政处罚。然而,原告对此行政处罚决定表示不服,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对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审查要点分析:
在审查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时,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进行,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主要审查要点如下:
一、审查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处罚案件时,首先要确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应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若行政处罚主体不合法,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撤销。如,本案中涉及有无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行为,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本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的负责单位,属于其职责范围。
二、审查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是否充分
人民法院要严格审查行政机关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证据应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若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违法事实,人民法院应认定行政处罚事实不清,依法予以撤销。
例如,在本案当中,对于违法所得的认定各方均存在不同的意见,作为证据的询问笔录虽有提及系原告收取的费用,但该费用究竟是原告向他人收取的销售产品的费用,还是使用产品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服务费。如原告存在其他相反的证据证明,被告是否还有其他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其认定的违法事实。
三、审查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处罚案件时,要关注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包括:是否履行了立案、调查、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听证等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依法送达当事人。
另,行政机关在收到诉讼通知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述材料。若行政处罚程序存在违法情形,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撤销。
四、审查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
人民法院要审查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如果罚款金额与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不成比例,可能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且人民法院应考虑原告是否属于初次违法,以及是否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五、审查行政处罚是否超出法定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即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若行政机关超出法定期限作出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撤销。
最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